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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淳安縣公共租賃住房實施細則》《淳安縣城鎮廉租住房保障管理辦法》《關於調整淳安縣公共租賃住房收入審核相關事項的通知》等文件規定,現將淳安縣中等偏下低收入公共租賃住房的申請受理工作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受理對象
(一)中等偏下低收入家庭申請公共租賃住房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申請人具有千島湖鎮常住居民户籍5年(含)以上;
2.申請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於47056元/年;
3.申請家庭在千島湖鎮無房[原有房產(含農村批地建房)因買賣、贈與、離婚析產等原因已轉讓5年以上的,不納入房產核定範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作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收入准入條件,不予保障:
1.申請家庭成員名下機動車輛超過1輛,或車輛購買金額高於15萬元,自申請(年審)公告之日止之前1年內辦理機動車輛的過户(註銷),仍認定為有汽車。
2. 申請家庭成員名下有營業執照、擔任股東或監事。
(二)申請廉租住房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申請人具有千島湖鎮常住居民户籍3年(含)以上;
2.申請家庭人均收入在城市低保標準2.5倍以下(低保家庭可實行實物配租,亦可實行貨幣補貼;人均收入在低保標準至低保標準2.5倍之間的家庭實行貨幣補貼);
3.申請家庭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低於15平方米,或3人以上家庭住房建築面積低於45平方米[原有房產(含農村批地建房)因買賣、贈與、離婚析產等原因已轉讓5年以上的,不納入房產核定範圍]。
上述兩類羣體的申請人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房源情況
房源主要分佈於風暴巷、圓夢家苑等小區,具體的房源座落、數量、面積、户型以選房公告為準。
三、租金標準
1.公共租賃住房租金實行動態管理,每兩年調整一次,並向社會公佈。目前,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的租金標準為8元/平方米·月。
2.廉租住房實物配租的租金按照0.6元/平方米·月執行。貨幣補貼執行標準為:低保家庭按6元/平方米·月,人均收入在低保標準以上至低保標準2.5倍以內的其他低收入家庭按4元/平方米·月。
四、申請受理時間
自本通告發布之日起開始日常受理,工作日均可辦理相關業務。
五、申請、審核、公示流程
1.符合申請條件的家庭通過登錄浙江政務網或浙裏辦APP,輸入“公租房承租資格確認”選擇淳安縣進行申報。具體申報流程,請登錄淳安縣門户網站,進入“信息公開-保障性住房”欄目進行查詢。
2.審核公示。縣住建局會同民政局、人社局、公安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公積金中心等部門對申請家庭的收入、户籍、房產、車輛等情況進行聯合審核,確定基本符合條件的申請家庭,並在千島湖門户網站、《今日千島湖》等媒體上公示(公示期7天),接受社會各界監督。不符合條件的電話告知申請主體不符合條件原因。
六、選房順序的確定及選房家庭的產生
縣住建局按配租原則對基本符合條件的申請家庭分批次進行分類搖號併產生選房順序號,按照房源數量與選房家庭數量不少於1:1的比例確定選房家庭範圍,未列入選房範圍的家庭進入輪候,輪候期一年。搖號結果及公開選房通告將在千島湖門户網站上發佈。
七、違規處理
(一)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縣住建局住保中心有權取消其租賃資格,並按照合同約定收回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不配合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1.採取隱瞞事實情況、提供虛假資料、偽造證明材料等手段,騙租公共租賃住房的;
2.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未實際居住的;
3.累計6個月以上未繳納租金的;
4.擅自將公共租賃住房轉租、出借給其他人員居住的;
5.擅自改變房屋結構或裝修現狀的;
6.不再符合規定的申請條件,未按時辦理退出手續的;
7.存在違反公共租賃住房使用規定和合同約定其他行為的。
(二)承租人有第(一)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按以下方式處理:
1.自取消其公共租賃住房租賃資格之日至實際退房之日,應按標準租金的三倍繳納租金;
2.對有第(一)條第2、3項規定情形的承租人,自取消其公共租賃住房資格之日起2年內,縣住保中心不再批准其保障性住房申請資格;對有第(一)條其他規定情形的承租人,自取消其公共租賃住房資格之日起5年內,縣住保中心不再批准其保障性住房申請資格。
八、辦公(受理)地點及諮詢電話
住保中心:千島湖鎮新安大街106號房管大樓4樓412,諮詢電話:64831439。
淳安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1年1月8日
千島湖新聞網 編輯:葉青 姜智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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